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教职工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主要是考查教职工遵守学校作息制度的情况,包括正常出勤、请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销假、工伤、旷工等。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岗位聘任、晋升、奖惩、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专任教师外,其他岗位人员均实行坐班制。所有专任教师必须按岗位要求完成相应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并参加所在单位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课、迟到、提前下课、调课或请人代课。
第四条 人事处作为学校考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有关考勤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和工作协调;各中层单位作为考勤工作的具体管理和直接责任者,负责所在单位教职工的考勤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章 病假
第五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生诊断书、病假证明等,经校医院院长审核签字后,可请病假。急诊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
请病假按以下规定执行。请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请假超过7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批。请假期满后履行销假手续。
第六条 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
(一)病假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工作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发放,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工作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工作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
第七条 病假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参加正常薪级工资晋级。
第八条 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九条 符合病退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第三章 事假
第十条 工作日内教职工因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须请事假。
请事假按以下规定执行。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请假超过3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批;请假超过1个月或因私出国请假的,原则上报学校研究审批。请假期满后履行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事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
(一)事假满1个月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
(二)事假满2个月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
(三)事假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基本工资按50%发放;
(四)事假超过6个月的扣发全部工资。
第十二条 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参加正常薪级工资晋级。
第十三条 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脱产期满,经学校研究同意延期的,延期审批手续及延期期间的待遇按事假对待。
第四章 探亲假 婚假 产假 丧假
第十四条 见习期已满的教职工,夫妻分居或与父母不在一处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请假由本人在休假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未经审批的,不予报销探亲路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教职工本人自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婚假、产假。请假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教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享受丧假,请假手续办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教职工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请假期满后履行销假手续。
第五章 工伤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须经有关程序认定工伤。
第十九条 教职工工伤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旷工
第二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擅自离岗,事后又无正当理由办理补假手续的;
(二)请假期满,无其他情况而不到岗工作的;
(三)请假、补假、续假理由虚假的;
(四)教学人员擅自缺课或不按规定参加集体活动的(缺课1节或不参加1次集体活动按旷工1天处理);
(五)以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也不在学校工作的;
(六)擅自到校外兼职的;
(七)请假期间从事其工作岗位之外工作并获取报酬的。
第二十一条 月旷工半天的,给予批评教育;月旷工累计超过1个工作日不满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月旷工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满1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各类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因病假、事假、产假累计超过半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处、科级干部请假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须执行潍坊学院党字〔2006〕16号文件和上级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月10日印发的《潍坊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潍院政字〔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