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5-10   浏览次数: 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有效做好高水平运动员的教育、管理和训练培养工作,促进学校体育竞技水平不断提高,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根据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依照国家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有关规定,在省招生办公室的监督下录取的优秀运动员。通过高考正常录取的学生(含体育专业学生),经体育学院批准,编入学校体育运动代表队的体育优秀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学籍、文化课程学习管理主要由学校教务处和其所在学院负责;训练和竞赛由体育学院负责;政治思想工作和日常生活主要由其所在学院和体育学院共同负责。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潍坊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各项有关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被学校录取后,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爱好及实际文化水平选择能正常完成学业的专业。

    第六条  已被学校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持《潍坊学院新生录取入学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学校安排或同意参加的重大赛事或集训,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和书面请假报告,经学校体育学院负责人审批签署意见后,向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  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提供的运动等级证书和运动成绩证明必须属实。凡属弄虚作假者(含隐瞒真实年龄、不宜训练和参赛的慢性病史和运动创伤史等),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原籍。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高水平运动员因我校安排或我校同意参加的赛事或集训,不能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必须由其本人书面申请,体育学院出示证明,向其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应努力学习,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学习期间,因学校安排或同意参加的重大赛事及赛前集训,而不能坚持正常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及军训、实习等实践性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者,须持有关部门正式通知,经体育学院与教务处审核同意,事后其所在学院和体育学院应根据其耽误学业的情况,对其学习和考试另作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队训练期间,可免修公共体育课。在该学期末由教练员根据其平时训练、竞赛考核情况,向体育学院提出考核成绩意见,经体育学院负责人审核后,登入公共体育课成绩。

    第十二条  体育学院为校队高水平运动员专门开设校队体育选修课,在没有比赛任务的学期,保持正常训练者,每学期给予1校队体育课学分;在有比赛任务的学期,保持正常训练和完成比赛者,每学期给予2校队体育课学分。校队体育课成绩由教练员根据队员平时训练和比赛的表现,提出考核成绩意见,经体育学院负责人审核后,直接报其所在学院登入学生成绩库。校队体育课程学分作为文、理通用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三章  训练与竞赛管理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须按要求编入学校体育代表队,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并积极完成训练计划和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学校根据其训练情况和竞赛成绩,分等级给予适当的伙食补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未经许可不得接受外聘参加比赛,如特殊需要,必须经体育学院同意,并与聘用单位签定协议书,确保运动员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得到保障。未经许可接受外聘参加比赛者,期间按旷课、旷训论处,并按《潍坊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未经学校批准接受外聘参加比赛影响学校声誉或利益者,由体育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应保证在学校安排的时间内参加训练和比赛,对不服从教练员管理,训练无故迟到、早退、旷训和不完成训练及竞赛任务的高水平运动员,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由体育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一学期日常训练缺勤达训练计划时数二分之一以上,或非客观原因未按质完成训练计划内容二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其运动员资格,由体育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运动员的成绩加分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代表学校(包括被选拔代表上一级单位)参加校级、省级、全国比赛, 按就高不就低、不累计加分的原则,按如下标准给该学年各科成绩加分:

 类别
破记录
1-3名
4-8名
全国比赛
35
30
20
省级比赛
25
20
10
校级比赛
15
10
 
    第十八条  在省级和全国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体育道德风尚奖者,各科成绩加2分。

    第十九条  对课余训练认真,出满勤,比赛作风好的高水平运动员,各科成绩加15分;训练认真,出勤率在90%以上者加10分。

    第二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在一学年中有多项加分者,多项加分累计不得超过35分。

    第二十一条  对不及格的课程,加分后不得超过70分。对已及格的课程,加分后不得超过80分。对考试成绩在80以上的课程,最多加5分。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加分,以一学年为限期,在学年结束前,由高水平运动员本人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体育学院提出具体加分意见并附上比赛成绩证明及奖励证书原件,报教务处审批。弄虚作假者,按考试舞弊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应根据高水平运动员本人的比赛成绩、平时训练表现,向体育学院写出具体加分意见,对于平时训练不认真、比赛作风不好的高水平运动员,教练员有权建议降低加分档次,甚至不加分。

第五章  运动员的奖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

    1.属国家一级以上(含一级)运动员,并且在全国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3名者。

    2.全国比赛中集体项目获得前3名的主力队员。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给予减免入学当学年学费奖励。

    1.属国家一级以上(含一级)运动员,并且在全国比赛获得个人项目4―6名者。

    2.全国比赛中集体项目获得4―6名的主力队员。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期间代表学校(包括被选拔代表上一级单位)参加校内外比赛达到国家一级以上(含一级)运动水平的运动员;或获得全省冠军的运动员;或获得集体项目全省冠军的主力队员,并且表现良好,则减免当学年学费。

    第二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代表学校(包括被选拔代表上一级单位)参加省级以上比赛,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单位:元):

类别
1名
2名
3名
4名
5名
6名
7名
8名
省级比赛
3000
2000
1000
 
 
 
 
 
全国比赛
15000
10000
8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国际比赛
大型国际正式比赛中获得名次者奖励15000

    集体项目只奖励主力队员,主力队员个人奖励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训练期间每人每天20元训练补贴,比赛期间的伙食补助按赛事组织方的规定执行,相关费用从体育维持费列支。

第六章  教练员训练工作量认定及奖励

    第二十九条  教练员训练按实际训练次数计算教学工作量:

教学时数=次数×时间

    日常训练:最多按每天训练1次、每次3小时、每年9个月、每月22天计算;

    寒、暑假集训:最多按每天训练2次、每次3小时、每年60天计算。

    第三十条  教练员指导的运动员在省级比赛获得前3名,全国比赛获得前8名,作为完成三年科研工作量,符合《潍坊学院岗位考核实施细则》中相应岗位的上岗业绩条件。在职称晋升评审可享受以下待遇: 
全国比赛
1-3名
4-8名
可享受在国内外中文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的待遇
可享受在国内外中文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的待遇
省级比赛
第1名
2-3名
可享受在国内外中文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的待遇
可享受在省级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的奖金奖励按所指导队员获取的最高奖项标准发放。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高水平运动队上一年度训练与比赛的实际经费开支(含教练员培训、教练员补助、运动员补助、运动员特殊伤病治疗及营养恢复费),上一年度用于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包括选送单位的培养经费)和比赛的奖励,结合当年训练与比赛计划情况列入当年预算,设立专项经费。

    第三十三条  招生经费纳入学校招生经费统一管理,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选送单位的培养费,教学、训练、比赛奖励经费由体育学院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赞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全国比赛指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主办的全国性运动会,省级比赛指由省体育局、省教育厅主办的全省性运动会。由省教育厅、共青团省委、省学联、省体委、省高校体育协会主办的地区级运动会,运动员的成绩加分参照省级比赛加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